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积极推进广大教师向科研型方向发展,促进“科研兴教”战略目标的实施,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第二条 全市各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落实成果转化。
第三条 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确定,主要是面向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确定的原则。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课题研究。
第四条 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优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教科所)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
2.制定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章程和规定。
3.组织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
4.督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情况。
5.组织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
6.组织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奖的评选。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7.定期组织培训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组成员。
第六条 市教科所建立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设立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经一定的遴选推荐程序,由市教科所组织聘任。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评审年度立项课题、中期检查调度、鉴定课题研究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答辩等。
第三章 课题选题
第七条 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主要采取按课题指南要求进行招标或申报形式确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结合国家、省规划办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
第八条 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为引领,主要以教育教学的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市教科所将采取指令或公开招标的形式,予以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认真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并按照要求规范填写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市教科所。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1.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2.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3.以往承担的省、市、县三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未结题者。
4.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5.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两项(含两项)研究课题。
滕州市级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或由镇(街)学(联)区、市直学校负责人书面推荐。枣庄市级及以上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教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市直、民办学校直接报市教科所,其他单位均须经镇(街)学(联)区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市教科所在收到课题申报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没有进行过滕州市级课题研究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申报滕州市级以上课题。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单位管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市教科所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及时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科所。
第十五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市教科所将结合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召开课题研究引领和推进会议,对于未经批准不能与会的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单位两年不得申报课题,课题研究人员将视其情节对其研究课题延期结题或撤销立项。
第十六条 课题开展研究到中期时,课题组应填写教科研课题中期评估表、拟定中期报告。市教科所将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中期调度,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推进课题研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对研究不力的课题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教科所批准: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结题时临时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九条 全国规划办、山东省规划办、山东省教科院、枣庄市教科院、市教科所外所有单位管理的各级各类课题均需向市教科所进行立项、开题、结题等备案,并统一参加市教科所组织的课题认证。
上述课题没有进行备案和认证的,各单位在评优树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中不予承认。
第六章 结题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市教科所在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主持人按时向市教科所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市教科所及所组织的专家团队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装订成册,内附以下材料:课题立项通知(复印件);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总报告;发表论文、论著、影响力及其他形式成果证明材料;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主持人向市教科所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延期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需延长时间(一般一年)。市教科所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二十一条 依照课题管理权限,枣庄市级及以上课题按照要求逐级鉴定。全市级课题成果鉴定由市教科所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鉴定专家由市教科所从专家库中选定,一般为五人。课题组成员、推荐专家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鉴定材料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交鉴定组。
鉴定专家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通过鉴定的课题颁发《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评比
第二十二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各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市教科所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教科所一般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滕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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